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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测实验报告看《解毒灭微药酒》的药性(9)
作者:李德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6

从检测实验报告看《解毒灭微药酒》的药性(9)

稳定性试验(微生物法)

(一)器材

1.  试验菌株:白色念珠菌(ATCC  10231),预防医科院流研所提供,第6代。

2.  得尔康药酒解毒灭微药酒)

3.  中和剂成份及浓度:含1%硫代硫酸钠、1%甘氨酸、0.5%卵磷脂和体积分数2%吐温-80的磷酸盐缓冲液(PBS)。

4.  载体:10mm×10mm白布纹棉布。

(二)方法

1.  检验依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1999.11)第2.4条“中和剂鉴定试验”和第2.6条“细菌定量杀灭试验”。

2.  中和剂鉴定试验:试验浓度为50%;杀菌作用时间为1分钟;中和作用时间为10分钟;试验温度为20±2℃;试验重复3次。

3.  保存条件:37℃,三个月。

4.  杀菌试验:试验温度为20±2℃;试验浓度为50%;四个作用时间分别为1分钟、3分钟、5分钟和7分钟,按载体浸泡定量杀菌试验法进行试验。37℃温箱,培养72小时,作活菌计数。试验重复3次。

(三)结果

浓度为50%的该药酒对白色念珠菌作用7min,平均杀灭率为99.94%;经37℃条件下放置三个月,浓度为50%的该药酒对白色念珠菌作用7min,平均杀灭率为99.93%。详细结果见下表。

            对白色念珠菌的杀菌效果

 

(%)

      作用不同时间(min)平均杀灭率及范围(%)

1

3

5

7

50

(放置前)

98.91

99.93

99.72

99.94

(98.48~99.42)

(98.90~99.57)

(99.64~99.87)

(99.94~99.97)

50

(放置后)

98.61

99.11

99.64

99.93

(98.21~98.98)

(98.83~99.41)

(99.57~99.77)

(99.92~99.95)

注:阳性对照组平均菌数:放置前1840000cfu/片;放置后1860000cfu/片。阴性对照组无菌生长。

(四)结论

该药酒经37℃条件下放置三个月对白色念珠菌的杀菌作用无明显改变。贮存有效期可定为二年。

                              微生物检测结论

1.  所选含1%硫代硫酸钠、1%甘氨酸、0.5%卵磷脂和体积分数2%吐温-80的磷酸盐缓冲液(PBS)的中和剂能有效地中和该药酒,且中和剂及中和产物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培养基无影响。

2.  浓度为50%的该药酒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作用3min,平均杀灭率为99.96%;浓度为40%的该药酒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作用5min,平均杀灭率为99.93%。

3.  浓度为40%的该药酒对大肠杆菌作用1min,平均杀灭率为99.98%;作用7min,杀灭率达100%;浓度为30%的该药酒对大肠杆菌作用5min,平均杀灭率为99.98%,作用7min,杀灭率达100%;浓度为20%的该药酒对大肠杆菌作用7min,平均杀灭率为99.98%。

4.  所选含1%硫代硫酸钠、1%甘氨酸、0.5%卵磷脂和体积分数2%吐温-80的磷酸盐缓冲液(PBS)的中和剂能有效地中和该药酒,且中和剂及中和产物对白色念珠菌及培养基无影响

5.  浓度为60%的该药酒对白色念珠菌作用1min,平均杀灭率为99.94%,作用5min,杀灭率达100%;浓度为50%的该药酒对白色念珠菌作用7min,平均杀灭率为99.94%。

6.  25%小牛血清组对该药酒的杀菌作用有轻度影响;含50%小牛血清组对该药酒的杀菌作用有中度影响。

7.  该药酒经37℃条件下存放三个月对白色念珠菌的杀菌作用无明显改变。贮存有效期可定为二年。

8.  该样品原液拭手3分钟,对手上自然菌数的杀灭率平均为98.50%;残留在手上的自然菌数平均为70cfu/只手。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

毒理试验检测结论

1.  得尔康药酒对小鼠急性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5000mg/kg,属实际无毒级。

2.  得尔康药酒对大耳白兔皮肤刺激试验各时间的皮肤刺激反应积分均为0,属无刺激性。

3.  得尔康药酒对大耳白兔一次眼刺激试验最高积分指数为0,按照眼刺激强度的评价标准属无刺激性。

4.  得尔康药酒对大耳白兔阴道粘膜刺激试验结果属无刺激性。

5.  根据蓄积毒性分级标准,该药酒蓄积毒性试验结果为弱蓄积毒性。

6.  得尔康药酒小鼠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阴性。

一次皮肤刺激试验

(一)器材

1.  受试物:得尔康药酒 解毒灭微药酒)

2.  动物:大耳白兔4只,皮肤完好、健康。由河南省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合格证书:医动字第99012

(二)方法

1.  检验依据: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第一分册“实验技术规范”(1999.11)第3.6条“皮肤刺激试验”。

2.  试验前日,将家兔背部脊柱两侧的毛剪掉,剪毛范围左右各约3cm×3cm

3.  试验时,将受试物0.2ml均匀涂抹在剪毛区皮肤,然后用油纸覆盖其上,再用无刺激胶布固定,敷用时间为6小时。右侧剪毛区作为空白对照。

4.  除去受试物后12448小时,分别观察皮肤反应,按《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皮肤反应积分和刺激强度评价。

(三)结果

得尔康药酒对大耳白兔皮肤刺激试验各时间的皮肤刺激反应积分均为0。详细结果见附表。

    附表      得尔康药酒对家兔皮肤一次刺激反应

动物编号

(kg)

                皮  肤  刺  激  反  应  评  分

1小时

2小时

3小时

红斑

水肿

红斑

水肿

红斑

水肿

1

2.6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2.9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3.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

2.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四)结论

得尔康药酒对大耳白兔皮肤刺激试验各时间的皮肤刺激反应积分均为0,属轻刺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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